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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2016-12-30

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评选办法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6-11-18

    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,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,完善人才激励机制,根据《盐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(2011—2020)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 盐田区政府设立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,对在我区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育、工程技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、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进行奖励。

  第三条  评选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坚持德才兼备、注重实绩原则。

  第四条  区委组织部负责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
  第二章  推荐条件

  第五条  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必须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,并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:

  (一)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,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或在科学领域产生较大影响。

  (二)在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影电视、文物、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区取得优异成绩,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。

  (三)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中,学术研究、教学理论、方法和管理有独特创造,成绩显著,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。

  (四)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,并在重大疾病诊断治疗、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跻身全市先进行列,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为本区做出突出贡献。

  (五)在旅游、物流、生物技术、信息服务等行业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,经济效益显著,并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。

  (六)在本职业(工种)技术革新改造中,总结出先进操作技能、方法,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、技能等方面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  (七)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,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,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,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  第六条 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应在盐田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(有特别突出贡献者,不受此限),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。

  第七条 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“市长奖”和“鹏城杰出人才奖”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。

  第八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推荐参加本奖评选:

  (一)被判处过刑罚,或受纪律、监察部门审查并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(二)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。

  (三)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。

  (四)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。

  第三章  评选程序

  第九条  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候选人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方式。

  (一)单位推荐。

  单位推荐程序如下:

  1.推荐。用人单位提出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推荐人选,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(www.yantian.gov.cn)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,填写《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评选推荐表》,提供被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。

  2.审核。按隶属关系,有主管部门的,由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,择优向区委组织部推荐;无主管部门的,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。原则上一个系统或单位推荐的人选不超过3人。

  (二)同行专家推荐。

  1.同行专家推荐方式主要适用于无工作单位的人才。

  2.无工作单位的人才,由2名以上深圳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书面推荐,填写《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评选推荐表》,提供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,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。

  第十条  区委组织部在统一受理推荐材料后,对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。对符合条件者,应列入候选人并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;对不符合条件者,应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。资格审查一般应在推荐报名结束后30日内完成。

  第十一条 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。专家评委会成员一般从本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,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专家担任。专家评委会成员中本区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。

  (一)专家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
  1.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;

  2.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;

  3.认真履行职责,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。

  (二)专家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回避:

  1.属于被推荐人选的;

  2.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。

  第十二条  专家评委会成员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按候选人所属学科(专业)划分为若干专业组,每组由7人或9人组成。各专业组成员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业绩、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。评选票分为同意推荐和不同意推荐两个选项。每位评委同意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专家评委会汇总评委投票后,得同意推荐票超过二分之一者,按票数高低排名列为提名人选。

  第十三条  区委组织部应就提名人选名单在征询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,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(涉密人员除外),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无异议的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提名人选,由区委组织部报区政府审定,颁发证书和奖金。

  第四章  奖励经费

  第十四条  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每2年评选1次,每次评选8—12人,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。

  第十五条  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奖金从盐田区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”中支出。

  第十六条  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评选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区委组织部部门预算。

  第五章  投诉处理

  第十七条  区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。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,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。对于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
  第十八条  区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调查组,就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到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核实,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。经调查核实,对不符合“盐田杰出人才奖”获奖条件的,由区委组织部取消评选资格,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。

  第六章  附  则

  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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